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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高职高专应往届毕业生升入本科学校继续学习工作的通知 |
辽教发[2013]66号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高职高专应往届毕业生升入本科学校继续学习工作的通知 省内有关高等学校: 2013年是贯彻落实《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刚要(2010-2020)》的关键一年,为进一步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满足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多样化需求,搭建人才培养立交桥,经研究,2013年我省开展应、往届高职高专合格毕业生通过考试选拔升入本科学校学习的试点工作(一下简称专升本),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生学校和招生专业 2013年,我省高职高专应、往届毕业生升入本科学校继续学习的招生考试及招生专业,相见《辽宁省2013年高职高专应、往届毕业生升入本科学校继续学习招生学校、招生计划、专业及综合课考试科目一览表》(附件1) 二、招生对象 1. 凡经我省域内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并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已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专科层次应、往届合格毕业生,和参加我省组织的中职升高职统一招生考试的应、往届合格毕业生,以及经批准参加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改革试点、订单式培养、紧缺人才培养、一村一名大学生等单招试点的应、往届合格毕业生,均可报考与所学高职专业相同相近(同类专业)的本科高校本科专业。 2. 2013年继续对具有辽西北五市(朝阳、铁岭、阜新、锦州、葫芦岛)户籍的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进行定向招生试点。 3.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育厅[2009]6号)精神,继续实施我省本科高校定向招收我省高校范围内,具有普通高职(专科)学历,已服义务兵役的退役士兵接受本科教育,其专升本招生计划实施单列。 三、报名和考试 1. 省内相关高等职业学校在本校应、往届合格毕业生自愿报名的前提下,由本校负责对报名考生尽享资格审查,统一组织向省内招考办报名。 2. 按照《辽宁省2013年高职高专应、往届毕业生升入本科学校继续学习招生学校、招生计划、专业及综合课考试科目一览表》(附件1),由考生本人填报本科院校相应专业志愿,并到报考的本科院校(第一志愿)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统考科目和专业综合课考试。 3. 全省统考科目为:外语、加急、专业综合课(体育类的考生统考科目为计算机、学校体育学和专业综合课)。外语、计算机、学校体育学的考试科目按照省教育厅指定的《2013年高职高专毕业生升入本科继续学习公共课考试大纲》(附件2),由省招考办组织命题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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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学校参照高职高专毕业生在校学习课程情况,确定专业综合课考试科目。招生学校负责指定专业综合课考试大纲(包括技能考试大纲),组织专业综合课的考试和评卷工作。 四、有关要求 1.招生学校在“专升本”学生入学前,必须对其的专科毕业证进行复查,没有应、往届专科毕业证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2. 对“专升本”学生应单独编班,不可插入原学校其他本科班学习。 3. 招生学校要根据学生在高职阶段的学习情况,按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指定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4. 招生院校要注意加强实践教学工作,为“专升本”学生配备相应的试验、实训场所和设备设施,以保证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5. 招生学校要配备专门的师资队伍,为“专升本”各专业学生授课,并组织教师进行专门的职业教育理论和实践教学学习,确保专升本学生达到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五、学籍学历管理及待遇 1. 高职毕业生进入本科院校继续学习后,按本科院校学生的学籍和毕业证书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 毕业后颁发所在本科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管理的通知》(教学[2012]15号)要求,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起止实践按入本科实践实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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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六、收费标准 高职毕业生升入本科院校继续学习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执行。 报名、填报志愿、考务、录取等各项工作操作办法由省招办指定,并统一组织实施。 附件 1. 辽宁省2013年高职高专应、往届毕业生升入本科学校继续学习招生学校、招生计划、专业及综合课考试科目一览表; 2. 2013年高职高专毕业生升入本科继续学习公共课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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