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文件

 

辽教发[2009] 30号                                   二00九年三月十 三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2009年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升入本科学校继续学习工作通知

有关高等学校:

    近年来,我省高等职业教育蓬勃发展,为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量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为高等教育大众化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专升本”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高等职业教育体系结构,满足了部分高职高专学生继续接受本科高等教育的强烈需求,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培养了大批紧缺实用型高技能人才。经研究,2009年我省继续进行应届高职高专合格毕业生通过考试选拔升入本科学校继续学习试点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

     凡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经省招考办批准录取的专科层次应届毕业生和我省组织的中职升高职统一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均可报名。

     我省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的毕业生(含春季招生考生),不参加当年高职高专毕业生升入本科学校继续学习的考试。

     为鼓励支援辽西北大学生志愿者,2009年服务期满的优秀专科生志愿者,可享受应届毕业生的待遇,参加当年组织的普通专升本考试,其文化课考试成绩总分加10分计。

    辽宁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渤海大学定点招生计划,主要为辽西北五市(朝阳、铁岭、阜新、锦州、葫芦岛)基础教育定向培养本科师资,定点招生对象为:
    辽西北五市户籍的省内高职高专毕业生;其中
    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省蒙古族师范学校、营口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可对应申报辽宁师范大学的相应专业;
    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毕业生可对应申报沈阳师范大学的相应专业;
    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毕业生可申报渤海大学的英语专业。

   
  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的非辽西北五市户籍的毕业生,定点招生报名资格截止到今年。


三、报名和考试
    生源学校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按照本科学校招生的专升本专业、计划,以及高职高专毕业生对应所学专业科类,向招生学校推荐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应届毕业生。

    报名的考生到所报考的本科院校(第一志愿)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统考科目和专业综合课考试。

    全省统考科目为:外语、计算机、专业综合课(体育类的考生统考科目为计算机、学校体育学和专业综合课)。外语、计算机、学校体育学的考试科目按省教育厅制定的《辽宁省2009年高职高专毕业生升入本科继续学习共同课考试大纲》,由省招考办组织命题和考试。

    招生学校组织专业综合课考试。招生学校根据高职高专毕业生所学专业课程的实际情况,确定专业综合课考试科目,报省教育厅审核后,参照现行高职教材,制订专业综合课考试大纲(包括技能课考试大纲),并组织命题、考试和评卷工作。

    外语、计算机、学校体育学试卷满分各为150分;专业综合课考试满分为300分(理论测试200分,职业技能测试100分)。各科总分满分为600分。

四、填报志愿及录取办法
    报名、填报志愿、考务、录取等各项工作具体操作办法按省招考办的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录取办法:首先按省招考办组织命题的统考考试总成绩划定相应录取资格分数线,再由招生学校在达到录取资格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各科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取名单由省招考办审批,学校发录取通知书。

五、有关要求
    1.招生学校在“专升本”学生入学前,必须对其取得的专科毕业证书进行核查,没有应届专科毕业证书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2. 对“专升本”学生应单独编班,不能插入原学校其它本科班学习。
    3. 招生学校要根据学生在高职阶段的学习情况,按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制定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4. 招生学校要注意加强实践教学工作,为“专升本”学生配备相应的实验、实训场所和设备设施,以保证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培训。
    5. 招生学校要配备专门的师资队伍,为“专升本”各专业学生授课,并组织教师进行专门的职业教育理论和实践教学学习,确保专升本学生达到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六、学籍学历管理及待遇
    高职毕业生进入本科院校继续学习后,按本科院校学生的学籍和毕业证书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毕业后,颁发所在本科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要求,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起止时间按入本科实际时间填写。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学生毕业时,执行国家本科毕业生的有关就业政策。

七、收费标准
    高职毕业生升入本科院校继续学习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执行。

 

主题词: 高职  招生  方案  通知   

  送: 共青团辽宁省委,  辽宁省招考委